定向减资,即非等比例减资,是指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同步减少出资,而仅针对特定股东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行为。
一、《公司法》关于定向减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减资的法律依据。在2023年《公司法》修订之前,公司能否办理定向减资在部分地区是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定向减资的股东有抽逃出资的嫌疑,而《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2023年《公司法》修订回应了这一问题,明确了定向减资的合法性。
事实上,定向减资与股东抽回出资明显不同,定向减资作为减资的一种,需要履行严格的减资程序,需要召开股东会、通知债权人,如果债权人有异议,还需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换句话说,符合减资程序的减资,已经充分保障了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均没有异议,或者根本没有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法律又何必对其禁止呢?何况定向减资在实务中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
二、定向减资的适用情形
实务中,定向减资主要适用于股东纠纷退出、企业融资退出、企业对赌股权回购、股权激励、控股股东欺压回购、异议股东回购、股东失权等情形。
三、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减资的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减资的基本流程如下:
1、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目的,主要是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梳理,减资方案尤其是减资对价可能需要根据财务状况确定。对股东而言,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是其评估减资对自身权益影响的重要工具。股东可以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了解公司的真实财务实力,判断减资是否会对自己的投资回报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做出决策。而对于债权人来说,财务文件是他们评估自身债权风险的关键依据,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判断公司在减资后是否仍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安全。
2、办理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并非公司减资的必备程序,如果公司的财产非常清晰简单,甚至没有财产,可以不用资产评估。
3、制定减资方案
减资方案是公司对减资的整体安排,并非法定的必备文件。但是减资方案又是减资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程序,其对保障减资程序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减资方案通常包括:
决策程序:如股东会通知、议案、表决等,需提前结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
减资金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减少的注册资本数额。
减资对价:根据公司的盈利或者亏损情况,明确需要支付给减资对象的减资对价,是支付现金还是支付实物。这通常需要通过财务计算和公允估值。
减资对象:既然是定向减资,就需要明确减少的是哪一个或者哪几个股东的出资。
时间安排:需要制作大致的时间安排表,包括决议时间、执行时间、减资对价时间,以及负责的主体等。这有助于确保整个减资过程的有序进行。
债权人信息:减资需要明确债权人信息,以便于发送减资通知。
减资公告和通知:确定公告的内容以及通知的内容。
特定程序:除了股东会决议,减资是否需要履行特定程序,例如国有企业减资可能需要履行审批程序。
4、确定债权人名单
确定了债权人名单,才能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对于债权人的确定,原则上既包括已经明确的债权人,也包括已经签署了合同,存在负债可能性的潜在的债权人。
5、制作公司减资通知和公告
减资通知是用于通知债权人。减资通知的内容通常包括减资金额、减资对价、资产情况。
6、制定公司章程修订草案
减资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修改,定向减资还涉及股东持股比例的变更,这些内容都需要修订公司章程。因此在股东会召开前,需准备相应的公司章程修订草案。
7、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经股东会决议。
8、通知债权人,并刊登减资公告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9、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因此,公司在减资之前需对债权人可能提出的要求制定预案。
10、签署定向减资协议
在法律规定的通知期限届满后,公司应与全体股东签署定向减资协议,以明确减资金额和减资对价。减资协议并非法定文件,但定向减资协议可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减资以后的纠纷。
11、修改股东名册,出具出资证明书
减资完成后,公司应修改股东名册,注销减资对象原有的出资证明书,并向股东颁发新的出资证明书。
12、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减资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这一环节需要提前准备变更登记文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减资的注意事项
在有限公司的定向减资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不是法定的程序,但从合规角度,我们建议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尤其是以实物作为减资对价时。资产评估一方面是对公司整体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这可以用于衡量公司支付给减资对象的对价是否公允;另一方面,当公司以实物支付减资对价时,为了避免公司低价处置公司资产,资产评估还可以对用于支付对价的实物价值单独进行评估,以保障减资对价的公允。这样也避免了减资以后债权人对定向减资是否公允的质疑。
2.如何确定债权人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而要通知债权人,首先需要明确,哪些人是债权人。对此,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 ,公司减资程序中,对于在减资变更登记前已经产生且未受清偿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数额是否确定、债权履行期间是否届满,均应纳入公司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债权人范围。按照该裁判观点,所有潜在的债权人都属于需要通知的范围。
然而,理论上容易界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又是另一回事。本人曾处理的案例中,减资的公司从事网络零售业务,其经营模式是客户先在电商平台下单,公司再根据订单安排生产。该公司在减资确定债权人时就遇到了巨大困难。按照上述案例的裁判观点,凡是已在网络下订单的客户,均属于债权人,应当通知。可问题是按照这个标准确定的债权人有一万多名,每个债权人的金额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无论从成本上还是时间上,都是不可能完成的工作。
因此,对于债权人的确定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于大额的债权人,无论其数量多少,为了避免风险,每个债权人都应当通知;而对于小额的债权人,尤其是债权可能很快就会消灭(合同履行)的债权人,则可以无需通知,因为这种情况下将来发生纠纷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即便发生纠纷,其风险亦可控。这算是实务中成本与风险的平衡。
3.通知的方式
关于通知的方式,《公司法》也没有具体规定,原则上能证明已通知债权人的各种方式均可以。但由于减资的风险是后置的,可能会在许多年以后才暴露出风险,从方便保留记录考虑,我们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者EMS邮寄,这样的记录不容易灭失。
4.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限公司减资,适用绝对多数决,需要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
但对于定向减资,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有限公司如果定向减资,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适用多数决。
5.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收到通知或公告后,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实务中,对于减资的公司来说,绝大多数公司是不愿这种情况发生的。因此,对于大额且短期内无法清偿的债权,公司需要提前与债权人沟通,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者准备相应的预案。否则,减资程序将很难合法地进行下去。
6.税务处理
公司减资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问题是税务问题。按照税务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司减资时,根据减资股东的类型,需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如果减资股东为公司,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的规定,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如果减资股东为自然人,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的规定,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如果减资股东为合伙企业的,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彭国鹏
炜衡广州所 高级合伙人
pengguopeng@weihenglaw.com
彭国鹏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从事商事争议解决十余年,现任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法律业务部主任,主要业务方向为公司投融资纠纷、股东纠纷、股权结构设计、合同纠纷、家庭资产管理等,多次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理论成果奖、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