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一起横跨20余年、涉及22917平方米工业用地的行政纠纷终落帷幕。在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新萍律师团队专业帮助之下,当事人广州某建筑装饰经营不仅成功扭转“土地被无偿收回”的局面,更获赔2000余万元。
笔者现结合本案一、二审核心逻辑,拆解“土地闲置认定”“行政程序合法性”等关键问题,用真实胜诉经验为企业提供土地使用风险防范的实操指南。
一、案件背景:20年土地纠纷的“开发困局”与“收地危机”
本案纠纷的源头要追溯到1999年。当年9月,当事人的前身通过抵扣工程款的方式,从东某镇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番禺区东某镇三沙村2500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用途为工业开发。随后几年,各项合法手续逐步落地。
1999年12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用地性质为工业及仓储;
2000年4月,与原番禺市国土局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出让面积22917平方米,使用年限50年,同期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2001年4月,正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成为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本以为该土地能顺利开发,当事人却接连陷入“开发难”的困境。
1、规划反复变,土地难利用
2004年取得《规划设计条件》中,地块中部要建24米横穿道路,直接导致土地利用率骤降;虽经镇政府协调,2005年横穿道路规划取消,但规划部门又提出“用地性质需结合广州新城发展统筹”,土地开发再次搁置。
2、性质变更难,报建卡脖子
2006年,规划部门明确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下文简称“控规”)调整为“办公用地”,当事人按要求申请将工业用地变更为办公用地,却因“不符合土地政策”被驳回,报建手续彻底被卡住。
3、突然收地,20年投入恐归零
2022年4月,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称“市规资局”)突然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认定涉案土地为“闲置土地”——闲置时间从2001年4月算起,2001-2005年归为“企业自身原因”,2006年后归为“政府原因”,最终决定无偿收回土地。
无偿收回意味着近20年的土地投入“打水漂”,当事人当即委托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不动产法律业务部主任李新萍律师团队提起行政诉讼,一场“保卫土地权利”的法律战正式打响。
二、争议焦点:从一审败诉到二审逆转,3个关键突破口
一审中,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但法院以“2006年前闲置是企业自身原因、行政程序合法”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诉求。律师团队对一审判决详细复盘后,决定改变策略,精准锁定3个核心突破口,最终实现二审逆转。
焦点1:土地闲置责任划分——2006年前的“锅”,该企业背吗?
市规资局认为:2001-2005年,当事人没及时申请规划手续,拿到规划条件后又以“道路规划不合理”拖延开发,属于“自身原因”导致闲置。
律师团队的反驳逻辑很明确:
01、当年涉案地铁规划审批“慢得离谱”
当事人2002年6月已经提交了《关于规划条件开工的申请》,但规划部门直到2004年10月才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耗时近2年。市规资局虽辩称“内部审理表显示当事人开工申请的收件日期是2004年10月”,却拿不出收件回执等证据。而且按照市规资局的说法,其2004年10月才收到开工申请,“15天内完成2.5万平方米土地规划审批”的说法明显不符合常理。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这段时间的闲置,双方负同等责任”。
02、企业并未有意闲置土地,一直在推进开发
2005年道路规划取消后,当事人立刻和设计院签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完成了岩土工程勘察,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企业没有闲置的故意。
03、行政机关“失职”在先
2004年土地就可能被认定为闲置,但行政机关既没发警示,也没启动调查,让企业误以为“可以继续开发”。这种“信赖利益”,法律必须保护。
焦点2:行政程序合法性——《收回决定书》是“合规操作”吗?
市规资局主张其已经履行了“调查、认定、听证、报批”等程序,程序合法。
李新萍律师团队的反驳同样直击要害:
01、关键文书没送给当事人
市规资局没有提供《闲置土地认定书》《听证告知书》的有效送达凭证(比如签收记录、物流妥投证明),只声称“邮件(被)退回”就主张“已送达”,这不符合《行政程序法》对“送达生效”的严格要求。
02、重大决策“缺手续”
市规资局没能提供“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法制审核意见”,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明确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
最后,虽然二审法院并未直接认定市规资局“程序违法”,但明确指出“行政机关要规范执法程序,保障企业的知情权”。这其实已经否定了市规资局的“程序合法性”主张。
焦点3:无偿收回合理性——20年历史问题能“一刀切”吗?
市规资局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称: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超2年,有权无偿收回。
律师团队的反驳紧扣“公平”与“立法精神”:
01、土地闲置原因复杂,不能“一棍子打死”
涉案土地闲置20年,既有企业申请规划的小延迟,更有行政机关规划调整、政策变动的大影响——而且2006年后明确是“政府原因”。只凭认定“2001-2005年自身原因”就无偿收回,完全违背“公平原则”。
02、行政机关涉嫌“规避补偿”
2021年6月,涉案土地已经被列入征收范围,行政机关在补偿协商没谈拢后,突然用“闲置”为由收回土地——这实质是“用闲置处置代替征收补偿”,属于滥用职权。
03、处置方式“太机械”
1999年《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处置闲置土地要优先选“延长开发、置换土地、给予补偿”等方式,行政机关却直接选“无偿收回”,完全不考虑“历史成因”和“企业实际损失”,这是对法律的机械适用。
三、二审判决:法院支持我方2大核心观点,逆转胜诉的关键
2024年6月,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被告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重新作出处理。判决中,法院采纳了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核心主张:
土地闲置的责任划分:2001-2005年的土地闲置,不是“企业一方的责任”,而是双方负同等责任,且企业的“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合理性:涉案土地闲置是“历史综合原因”导致的,行政机关不区分责任、不考虑企业的信赖利益,直接决定无偿收回,“违背公平原则”。
二审判决后,经过一年的调解,当事人和市规资局达成协议,市规资局向当事人补偿2300余万元,收回闲置土地。
四、风险防范:5条实操建议,用得上、能避险
结合本案经验,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这5个风险点一定要重点防范。
1.及时固定“在推进开发”的证据
保存好规划申请材料:比如开发申请书、收件回执、和行政机关的沟通记录,证明“我方主动申请了审批”;
留存开发准备证据:比如勘察设计合同、付款凭证、项目会议纪要,证明“我方没有闲置的故意”;
行政机关的口头答复、协调意见,要及时用《情况说明》《函件》等书面形式确认,避免“口说无凭”。
2.盯紧规划与政策变动,主动沟通不被动
定期向规划、国土部门咨询“用地性质有没有变、控规会不会调”,避免“规划突然改变,开发全卡住”;
如果因为政策调整导致开发工作暂停或中止,立刻向行政机关提交《暂缓开发申请》,并且要求对方给予书面答复;
涉及“规划调整、用途变更”的,一定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取得正式文件,口头承诺并不能成为有效证据。
3.收到“闲置认定”信号,别慌但要立刻行动
收到政府的《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后,3天内提交书面说明和证据,千万别“置之不理”;
对《闲置土地认定书》不服的,要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闲置土地认定书》是后续处置的核心依据,错过救济时间,会给后续维权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参加听证时,提前准备好“证据清单、法律依据、质证意见”,认真陈述理由,切不可走形式。
4.分清“闲置处置”和“征收补偿”,别被“混为一谈”
如果土地已经被列入征收范围,行政机关再以“闲置”为由收回,就可以主张“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谈补偿时,要求行政机关给出清晰的性质定位“是按闲置处置,还是按征收补偿”——两者差别很大:征收要按“市场价值”补偿,闲置处置可能无偿收回。
5.遇到争议,及时找专业律师
土地纠纷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多法律,还常牵扯“历史遗留问题”“行政程序审查”,企业自己应对很容易因为“证据缺漏”“法律理解错误”而败诉。建议企业收到行政机关文书后24小时内,咨询专业不动产律师,制定应对方案。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帮广州某建筑装饰经营挽回了数千万元的土地权益,更凸显了行政诉讼的核心导向——程序正义和实质公平要并重。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不仅要“有法律依据”,更要“合乎情理”,不能无视历史成因,也不能漠视企业的信赖利益。
李新萍律师
炜衡广州高级合伙人
不动产法律业务部主任
李新萍律师,南昌大学法律系本科,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同等学力,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法律业务部主任。自1997年执业以来,担任过近百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民商事、行政诉讼和刑事辩护业务,在征收拆迁、土地争议、建设工程、行政诉讼、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争议等方面有较为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