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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炜衡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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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炜衡广州 04月27日

为迎接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炜衡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向炜衡体系60家总分所律师征集知识产权案例,最终评选出炜衡体系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入选案例除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等技术类案件外,还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域名争议案件、商标行政再审案件、植物新品种案件,案件类型多元化,亮点突出。


炜衡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一、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诉爱恋家家居(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巴洛克木业有限公司、沈阳市嘉阳包装制品厂、李彬、李瑞、马辉、刘梓豪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21)苏05民初2437号、(2023)苏民终696号

代理律师: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娄俊律师


二、某智能装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钟某、苏州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号:(2024)苏05民初379号、(2025)苏民终368号

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翟常波律师、邓亮律师


三、再审申请人株式会社某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案号:(2024)最高法行申7358号

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孔丽芳律师、元园律师


四、曹永升诉天津市天宝楼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5)津0101民初3923号、(2025)津01民终9415号

代理律师: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李宁律师、李晨律师、王化仪实习律师


五、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诉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4)鲁01知民初962号;(2025)最高法知民终435号

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王桂香律师、冯正晨律师、杨颖律师


六、美国巴德学院、成都市新都区巴德美际学校、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

案号:(2023)京73行初12498号,(2024)京行终10978号

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青岛)律师事务所肖晓宁律师


七、Aquila Space (HongKong) Limited v. Maria Aparecida Soares Lima Santos 域名争议案

案号:No.DBR2025-002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

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胡晓霞律师、张艺真律师


八、北京某医药科技公司诉武汉某医疗科技公司等六被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及专利无效宣告系列案

案号:(2025)最高法知行终540号等

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张敏律师


九、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4)川01知民初184号、(2025)川知民终90号

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余龙律师、敬景维律师


十、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与武汉某种业公司、黄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4)琼73知民初57号

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赖俞希律师


十大典型案例的案情摘要及典型意义

一、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诉爱恋家家居(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巴洛克木业有限公司、沈阳市嘉阳包装制品厂、李彬、李瑞、马辉、刘梓豪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21)苏05民初2437号、(2023)苏民终696号

代理律师: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娄俊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三林生活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活家集团”)是全球地板行业领域的知名企业集团之一,旗下拥有“生活家•地板”“生活家•巴洛克地板”等多个“生活家”系列地板品牌,其中“生活家”曾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本案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洛克公司”)是生活家集团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子公司,经生活家集团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生产销售“生活家”系列地板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与“生活家”及“生活家•巴洛克”商标极为近似的“生活家·贝拉克”商标,以及近似的产品包装装潢。此外,相关被告在其生产经营和宣传中,还存在大量的虚假宣传、搭便车的行为。

本案权利人诉请的赔偿金额为1036万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虽全面认定了被告的侵权责任,但仅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90万元,权利人认为侵权赔偿金额过低,遂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全额支持其赔偿金额。

二审中,娄俊律师团队针对本案的判赔金额以及各被告的多种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申请二审法院责令被告提交相关财务数据,通过地板行业研究报告,间接证明了本案中被告的平均利润率和销售渠道,同时结合在二审中取得的银行流水、开票信息等证据,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多份翔实有力的数据分析报告,有力地证明了各被告侵权销售金额实际上远超一亿元。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庭审,全面采纳了娄俊律师团队的数据分析意见,对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依法改判,全额支持了上诉请求,改判原审被告赔偿103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娄俊律师团队通过多种举证手段,成功让法院支持了全部诉请赔偿金额,同时维持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对侵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本案详细有效的举证对权利人如何举证侵权赔偿金额提供了参考,也对如何避免侵权方利用股东有限责任,通过注册空壳公司等逃避侵权责任提供了参考。

该案是我国地板领域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判赔金额较高的典型案件之一,该案案情复杂、被告众多,且同时涉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标无效等多个其他关联案件,娄俊律师团队成功代理本案也进一步彰显了炜衡律师处理高标的金额以及复杂案件的专业能力。


二、某智能装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钟某、苏州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号:(2024)苏05民初379号、(2025)苏民终368号

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翟常波律师、邓亮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系前员工离职后设立同业公司、窃取原单位技术秘密生产销售同类设备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委托人系专业研发、生产丝印机设备的企业,就核心产品丝印机形成了5项核心技术信息,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安装内网加密软件、制定保密制度等方式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

钟某原为委托人技术研发人员,全面接触涉案技术秘密并负有保密义务,其于2020年8月离职后,立即设立某智能科技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擅自披露、使用客户技术秘密,生产、销售侵权丝印机设备;苏州某精密机械公司从该公司采购涉案侵权设备后对外销售。

通过开展大量有效工作,律师团队精准梳理技术秘密点、固定侵权图纸、完成技术比对,构建“实质性相同+接触”完整证据链及委托人的损失情况。一审法院准确认定了某智能科技公司、钟某对涉案3个技术秘密点构成侵权,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面支持委托人维权主张。

【典型意义】

本案对离职即设厂、故意违背保密义务、长期持续侵权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有效阻止了被告的侵权行为扩张,切断了对委托人核心大客户的不良影响,稳定了原告的原先的客户群及销售市场。此外,也阻止了被告的涉案侵权产品的公开市场招标活动。

本案是长三角地区智能制造领域商业秘密维权的典型判例。本案对企业在人才流动过程中,防范核心技术流失、规范员工离职竞业与加强保密管理,在实践中具有重要参考与示范价值。


三、再审申请人株式会社某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案号:(2024)最高法行申7358号

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孔丽芳律师,元园律师

【案情简介】

2000年4月6日,海南某公司申请第1561046“无印良品”商标,2001年4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24类“毛巾、地巾、床单、坐垫罩”等家纺商品上,后转让至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棉田公司)。该商标经长达十余年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行政诉讼程序依法予以注册。

2019年,株式会社某司对该商标申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依法驳回其请求。该司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依法作出(2024)最高法行申7358号行政裁定书,再次驳回其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本案中株式会社某司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棉田公司的商标注册、使用等证据多为诉争商标申请日后的证据材料,提交的其他判决所涉商标与本案诉争商标不同,且申请注册时间亦不同,故株式会社某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棉田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诉争商标未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其次,株式会社某司提交的多数宣传使用证据或形成于域外,或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报纸、期刊等宣传材料多为对“無印良品”品牌的报道,并未指向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棉纺织”等商品,故其主张“無印良品”商标在第24类“棉纺织”等商品上经过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株式会社某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曾委托企业加工“無印良品”品牌的产品,但因前述加工产品全部出口,并未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也不可能产生一定影响。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株式会社某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该商标确权案件历经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行政诉讼一、二审和再审,无效宣告及行政诉讼一、二审和再审商标行政案件全流程,时间跨度24载,生动诠释了“商标注册在先原则与商标使用在先的博弈”。国内企业从不知如何应对放弃答辩,到主动寻求专业团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完成了从被动到主动,由弱至强的蜕变。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后,异议复审程序被取消,企业商标授权时间缩短了十余年,该案生动诠释了商标授权流程简化的制度优越性。


四、曹永升诉天津市天宝楼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5)津0101民初3923号、(2025)津01民终9415号

代理律师: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李宁律师、李晨律师、王化仪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主要涉及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商标“在先使用”问题。“记曹”商标权利人曹永升主张天宝楼公司对“曹记驴肉”标识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李宁律师团队代理天宝楼公司。涉案商标及其代表的酱制技艺可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因历史跨度大,且经历“文革”“公私合营”等特殊历史背景,要证明天宝楼及其前身的“在先使用”成立,代理律师翻阅了大量历史文献,包括《冀州市志》《和平区志》《南开区志》《津门老字号》等,由于历史久远很多资料不完整或形式存在瑕疵,为此律师多次到天津市档案馆、各区档案馆并多次前往原告所在地衡水档案馆及经营场所调查取证。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天宝楼公司及其前身是“曹记驴肉”酱制技艺在天津本土化、规模化持续传承的重要主体。曹家后人进入天津后,该技艺在政府扶持、国有资本参与下得以存续发展,后经公私合营,相关技艺及经营主体归入天津市国有企业,由国有企业持续传承、保护、推广。“曹记驴肉酱制手艺”先后被认定为“津门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品牌影响力与历史地位已获社会及官方广泛确认。天宝楼公司对“曹记”相关标识的使用,属于合法在先使用,具有历史正当性与传承合理性,判决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标侵权、在先使用、老字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多重法律与社会价值交织的问题。裁判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价值导向鲜明,既维护了知识产权秩序,又守护了地方历史文化根脉,对同类历史传承类知识产权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本案细化了商标“在先使用”制度的裁判标准。老字号、非遗认定可作为在先使用、知名度、正当性的关键证据,对历史形成的公共品牌,优先保护稳定、诚信的市场使用秩序。对同类“历史品牌+商标冲突”案件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为地方传统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清晰、可预期的司法规则。

本案由于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指导意义,2025年12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邀请南开大学师生现场旁听了该案审理的全过程。


五、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诉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4)鲁01知民初962号;(2025)最高法知民终435号

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王桂香律师、冯正晨律师、杨颖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为代理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发明专利维权的一审、二审案件,同时代理新兴铸管应对相对方提起的专利无效请求。新兴铸管公司的铸管生产规模及综合技术实力已位居全球首位,产品出口至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销售网络覆盖亚洲、欧洲、非洲、美洲等主要市场,且具有自己的研发优势,是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和贡献者之一。

新兴铸管公司在孟加拉达卡市的水利工程项目中发现涉嫌专利侵权的产品,于是迅速委托炜衡律师团队为其全面策划维权行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来应对专利无效和行政诉讼,最终获得济南中院、最高法知产法庭一审、二审胜诉判决,专利维持有效,为新兴铸管公司在后续投标中开拓市场奠定坚实基础。

该案件取证是关键和难点。侵权产品是大型铸管,制造在国内,但直接运输出境,在国内短期内没有进一步制造,故很难在国内找到侵权证据,举证和产品侵权比对存在极大困难。律师团队在充分论证后精心策划采用国内国外同步“双公证”方式加强证据效力,且在诉讼程序中穷尽取证方式,充分利用法院调查取证、证人出庭、域外法律查明等,夯实案件事实基础。该案件中损害赔偿额的精细化计算,律师团队提出两种计算被告侵权获利的方式,尽管二审法院维持一审采用的利润*技术贡献率的计算方式和具体利润率、技术贡献率取值,但是也明确认可原告第二种计算方式的合理性,即在该案中可以通过“利润提升-带来利润提升的部件的采购成本”来计算侵权获利。

【典型意义】

本案的取证策略和方法为诸多在海外从事基础建设、“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是面临该种困难时很有效的证据固定方式和维权路径。本案中被告获利的计算方式,也为原告主张损害赔偿额提供了一种新的参照思路。

本案维权成功对于规范我国企业出口产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也有很好的警示效应,无论在国内国外都应合法合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六、美国巴德学院、成都市新都区巴德美际学校、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案号:(2023)京73行初12498号,(2024)京行终10978号

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青岛)律师事务所,肖晓宁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系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件,无效申请人美国巴德学院(BardCollege)创建于1860年,是美国极负盛名的文理学院之一,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均具有较高知名度。

美国巴德学院曾与成都市新都区巴德美际学校在成都市合作办学,合作初期,其名称为成都市新都区巴德美际学校。在合作期间,未经美国巴德学院同意,芭德美际学校在教育服务以及相关联服务上抢注第39368324号“巴德美际”商标。经沟通,其拒绝注销该商标或将该商标转让给巴德学院。此后,巴德学院委托我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在无效宣告审理期间,成都合作方将名称由“巴德学院”变更为“芭德学院”。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裁定无效“巴德美际”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芭德美际学校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肖晓宁律师代理美国巴德学院作为第三人参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部分改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裁定后,美国巴德学院、国家知识产权局、芭德美际学校三方不服一审判决,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下发终审判决,支持了第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无效诉争商标在所有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主张特定关系人抢注的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商标局、北京高院的观点基本一致,即除应当无效争议商标在与无效申请人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外,还应当考虑该商标其他核定服务与无效申请人核心服务在服务方式、目的、服务群体的关联性,以及抢注人的恶意,无效全部核定服务。该裁判观点可作为律师代理类似案件的参考。


七、Aquila Space (Hong Kong) Limited v. Maria Aparecida Soares Lima Santos 域名争议案

案号:No.DBR2025-002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胡晓霞律师、张艺真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域名争议行政裁决案(DBR2025‑0028),系Aquila Space (Hong Kong) Limited针对巴西注册人抢注域名snaptube.blog.br 提起的UDRP仲裁程序。Aquila Space (Hong Kong) Limited系SNAPTUBE 品牌APP 运营方,在巴西拥有在先有效注册商标,APP 全球下载量超14.851 亿,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投诉人于2023 年注册与投诉人商标完全相同的域名,并搭建仿冒网站,复制投诉人标识、界面及功能描述,伪装成巴西官方下载渠道,刻意造成用户混淆。被投诉人收到仲裁通知后未正式答辩,仅表示不知情并同意转让。投诉人坚定推进程序。专家组最终认定:域名与在先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仲裁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国(香港)互联网企业通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框架下,成功在巴西(.br)国家顶级域名追回被抢注域名的典型范例。案件清晰确立了域名混淆性判断与恶意注册认定标准,明确复制知名品牌、搭建仿冒官网引流即构成恶意,为同类跨境域名侵权案件提供了直接裁判参考。本案不仅凸显了品牌域名资产的核心商业价值,也为中国出海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防范域名抢注风险、通过行政程序高效维权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合规路径。同时,裁决有效肃清巴西市场仿冒渠道,制止混淆误导行为,切实保护了企业品牌声誉与用户使用安全,对规范跨境互联网品牌生态、提升企业全球风险防控能力具有重要实务示范价值。


八、北京某医药科技公司诉武汉某医疗科技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及专利无效宣告系列案

案号:(2025)最高法知行终540号

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张敏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系发明专利侵权及无效系列案件,北京某医药科技公司以“一种某给药装置”发明专利(ZL20131009****.0)被侵害为由,将武汉某医疗科技公司等六被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1000万元。涉案专利的同族专利已在美、日、德、欧等多国获得授权,权利稳定性较强,无效难度极大。本案历经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二审,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审、二审共五个程序,历时两年。审理过程中先后经历回避程序、合议庭由三人依法调整为五人、行政诉讼引入技术调查官等多项安排,可见案件复杂程度极高。一审阶段,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进行四次庭审,并判令各被告合计赔偿376.76万元。

张敏律师团队采取“双轨防御”方案:一方面,通过深度梳理涉案专利审查档案、系统检索并比对现有技术,主动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决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被宣告无效,原告的诉讼权利基础被彻底瓦解;另一方面,同步构建不侵权抗辩体系,对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进行逐项比对,从六个维度系统论证实质性差异,形成双重防线。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炜衡代理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缜密的诉讼策略,最终带领当事人完成了从1000万元高额索赔到“0”赔偿的完美逆转。本案入选湖北省知识产权“十佳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系医疗器械领域典型的发明专利侵权及专利无效系列案件,完整覆盖民事侵权诉讼一、二审与专利行政无效、行政诉讼一、二审五大程序,裁判层级高、程序复杂度高、对抗强度大,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程序完整的典型案例之一,对同类复杂知识产权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不仅是诉讼层面的胜利,更具有一定示范价值,充分展示了从主动发起无效、精准技术比对、组织专家论证到多程序策略协调的专业价值,成功破除涉外同族专利构筑的行业壁垒,对医疗器械领域创新主体的专利风险防控具有示范意义。


九、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4)川01知民初184号、(2025)川知民终90号

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余龙律师、敬景维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系境外软件企业与国内跨境电商之间围绕某专用设备引发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原告系国外软件企业的国内代理商,以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为权利基础,针对被告在跨境电商平台销往海外的同款产品,指控其内置固件、提供软件下载链接等行为,已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主张,原告权利基础仅覆盖某特定版本,无权主张早期版本;且未进行源代码比对即推定软件侵权缺乏依据;仅提供第三方下载链接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一审法院认定内置固件构成侵权,但提供第三方下载链接不构成侵权。本案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明确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关键裁判规则,对同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在不具备获取被诉侵权产品源代码条件的情况下,软件权利人已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运行时显示的相关信息与权利软件高度一致,被诉侵权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2、仅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第三方下载链接的行为,不属于“直接提供”作品,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行为。


十、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与武汉某种业公司、黄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4)琼73知民初57号

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赖俞希律师

【案情简介】

某农业大学系“早巨荔1号”荔枝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武汉某种业公司、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繁殖该品种苗木。同时,其在客服互通的两个微信店铺以“仙桃荔”名称销售实为“早巨荔1号”的荔枝苗木,声称2023年曾嫁接种苗超2000株,现以每株2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并与取证人员达成销售1230株的销售合意。被告侵权隐蔽性极强,在诉讼中不仅把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注销,还变更微信店铺名称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最后法院判决武汉某种业公司、黄某立即停止生产、繁殖、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34570元。

在2025种子大会暨南繁硅谷论坛期间,该案件入选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该案也是全国首例荔枝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隆平高科玉米品种权案”形成互补,完整呈现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技术鉴定-电子存证-价值评估”全链条解决方案。据国家荔枝龙眼产业技术体系测算,该案确立的维权机制可使我国荔枝出口占比在2025年突破5%,推动产业增值超20亿元。

本案还将“电商隐蔽侵权”纳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实现从传统田间生产繁殖环节扩展至网络销售终端的全流程打击,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了“源头治理+终端阻断”的双重防线。

本案采用“单株许可使用费×侵权规模×惩罚倍数”的精细化裁量方式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努力,彰显了人民法院落实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