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对数条涉及未成年人条款进行了修订。其初衷并非加重惩罚,而是终结“违法无后果”的认知,明确法律红线,构建闭环教育路径,压实责任链条。本文针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解读,呼吁家长、学校、公安机关、社会,共同关注孩子健康成长话题。
01、当前社会对未成年人违法存在诸多错误认知
新法实现从“年龄豁免”到“行为归责”的转变,以违法次数、情节严重性、主观恶性等客观要素替代单纯年龄判断。
司法实践显示,当前未成年人违法呈现出低龄化与暴力化的双重特征,且因责任年龄门槛的存在,部分低龄未成年人形成了畸形的“犯罪侥幸心理”。
各地实践案例:
在天津宁河法院披露的王某、刘某盗窃案中,两名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多地作案10余起,涉案价值10多万元,且明确表示“我是未成年人,现在只有14岁,还可以偷400多天”。
无独有偶,桂林董某某在2025年已三次实施盗窃,均因未达法定年龄未予处理;2026年新法实施后,董某某第四次作案,涉案现金5万多元,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成为桂林市首例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案件。
神经科学表明,青少年前额叶皮质对行为的控制能力较弱,在社交和决策中易因情绪或同伴影响,而做出冲动选择,新法以“分级分类”处置方式平衡其中的“保护”与“责任”。
02、年龄仍是责任划分基础,但非唯一标尺
新法构建“不予处罚—不执行拘留—可执行拘留”三级梯度,并强制配套矫治措施。
原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以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一律不执行行政拘留。修订后新增例外情形: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或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依法执行拘留。

03、新法构建“处罚+矫治”闭环,强化教育挽救
新法中新增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不予处罚或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下文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采取9种保护处分/矫治措施,涵盖训诫、赔偿、具结悔过、活动报告、守行为、心理辅导、社会服务、社会观护、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等九类刚性措施。
其中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并非普通学校日常批评教育,亦非家庭管教,而是公安机关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导实施的初级司法干预,由专门学校在完成文化课、技能课教育的同时进行半军事化管理,具有强制性、专业性与闭环性。通过“免罚不免矫治”机制,将教育矫治与处罚相结合,阻断“不良行为→治安违法→刑事犯罪”的发展轨迹,帮助未成年人纠正偏差,降低再犯风险。
各地实践案例:
2026年1月3日,湛江3名15岁少年因持械追打他人寻衅滋事,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13天。
2026年年初,浙江永嘉3名未成年人因盗窃电动车,检察机关在依法决定不起诉后,同步向公安机关送达了《检察意见书》和《矫治教育启动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对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其中依法不执行拘留处罚的二人启动矫治教育,内容包括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等。
04、新法首次明确“实施学生欺凌”为特定违法形态
新法第六十条覆盖了身体、言语、心理、财产及网络欺凌等全类型学生欺凌行为,公安机关可据此依法介入处罚。这意味着识别与处理的效率将得到提升,进一步强化价值引导和威慑力。对施暴者、潜在施暴者、旁观者、学校、家长都传达了强烈信号:欺凌不是小打小闹,而是不可碰触的法律底线。该法条还将学校责任刚性化,失职将被追责。
与欺凌密切相关,新法新增第十九条正当防卫。界定标准需同时满足:时间性(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尚未结束)、必要性(制止行为是当时唯一或最适当选择)、适度性(防卫强度与侵害程度基本相当)。新法强调事后报复、挑拨挑衅、防卫过当等情形,均不构成正当防卫,仍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5、新法通过四项刚性程序将“教育为主”理念嵌入执法各环节
新法规定,对未成年人教育或处罚需满足以下四个环节:合适成年人到场、监护人参与、不公开听证、违法记录封存。这些举措可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提供情感支持、尊重主体地位、防范“案底伴随终身”,体现程序正义和人文关怀。
1、询问环节: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询问不满十八周岁违法嫌疑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此举旨在保障陈述真实性,避免未成年人因恐惧紧张导致误述或权益受损。
2、决定环节:处罚前告知与监护人意见听取
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为人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还应当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充分听取其意见。该程序不仅是形式要求,更是对未成年人主体地位的尊重,有助于查明事实、弥合认知偏差、增强处罚接受度。
3、执行环节:听证权与记录封存
对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并且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更为关键的是,新法第136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信息予以保密。这一制度从源头上防范“案底伴随终身”,切实保障已改过的个体在升学、就业、生活等重大人生的发展权益。
06、结语
综上所述,新法并非单纯降低处罚门槛,而是新法构建了“家庭严管、学校严防、司法严查、社会严扶”四位一体共治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家庭监护是第一道防线,失职必被追责;学校报告是关键节点,确保风险早发现;司法惩戒是兜底保障,彰显法律威严;社会帮扶是重要支撑,提供专业矫治资源。四方各归其位、环环相扣,方能将未成年人从违法边缘拉回正轨,真正实现“惩戒不失温度,保护不失尺度”的法治初衷。
注:本文漫画由AI生成
陈刚文律师
炜衡广州 高级合伙人
教育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婚姻继承纠纷、未成年人保护、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
主要社会职务:
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校外导师
广州中立校园安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法律专家
广青协法治童行志愿服务队 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