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法律服务领域,刑事危机应对是区别于传统刑事辩护的前置性、主动性法律服务,其核心在于当事人面临刑事风险、尚未被立案侦查或刚被采取强制措施时,通过律师的专业介入,精准研判风险、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制定应对策略,最大限度避免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在必然被追责的情况下争取最优处理结果。不同于刑事辩护聚焦于诉讼阶段的权利维护,刑事危机应对更强调“防患于未然”“化危机于萌芽”,考验律师的事实梳理能力、法律研判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以及风险把控能力。
笔者以王先生社保骗局案为例,梳理不构成犯罪情形下刑事危机应对的办理流程与核心要点。
一、案件背景:社保补缴骗局引发的刑事危机
王先生与李某曾是保险公司的同事,2019年6月,李某向王先生宣称自己有一次性补缴社保的渠道,补缴后可正常领取退休金,询问王先生是否有亲友需要办理。王先生一开始花了70万元,帮自己和妻子补缴了“最高一档”(据李某所说,每月可领退休金1.5万元)的社保。随后,王先生本着帮助亲友的初衷,开始询问身边无社保、希望退休后领取退休金的亲友,并将亲友款项全部转交给李某办理,自身未截留任何款项。
初期,李某以政策变动、系统问题等理由拖延社保补缴进度,后又哄骗王先生及其亲友加钱升级社保档次,声称可领取更高退休金,还以清远社保政策变更为由,虚构深圳、广州等地的办理渠道,多次要求加钱。截至案发,王先生介绍的20名亲友及王先生本人垫付的费用合计达600万元。2021年至2024年期间,他们陆续收到非官方的社保办理成功短信、第三方公司发放的“养老代发”款项,但收到款项金额大概只有1-2千元,远远未达到约定的每月1.5万元标准,部分客户提出退保却被李某以“费用已上交给社保局”为由拒绝。2024年7月,李某明确告知王先生,退休金只能由第三方公司(据李某所说,该公司是国家秘密成立的社保补缴部门)代发,而不能由社保局官方发放,王先生才开始怀疑自己被骗,并且自己可能面临一系列刑事危机。
危机出现后,王先生面临双重困境:一是受骗者都是自己的亲友,都在要求退费,其已通过卖房、借钱垫付退费100万元,自身负债累累、家庭破裂;二是作为介绍人,客户及外界可能认为其与李某系同伙,涉嫌诈骗罪,面临刑事追责风险。在此情况下,王先生找到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郑政昊律师,希望能解决此次刑事危机。
二、律师介入后的应对措施
(一)全面梳理案情,明确核心争议点
郑政昊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王先生进行多次深度谈话,详细了解其与李某的相识过程、社保代办的全部流程、款项流转细节、与每一个亲友的约定、李某的承诺及后续沟通情况,同时查看了王先生保存的聊天记录、对话录音、客户缴费凭证、款项交付记录、社会保障卡等相关材料,全面梳理案件事实。
经梳理,明确本案的核心争议点:①王先生是否与李某存在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②王先生是否参与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③王先生是否从中获利?
(二)细致整理证据,固定无罪相关材料
结合案情梳理情况,郑律师指导王先生全面整理证据,重点固定以下三类证据:
一是能够证明王先生自身也是受害人的证据,包括其本人缴纳社保的费用凭证、为亲友垫付费用的记录、向李某转账(现金交付的相关佐证)的证据,以及李某向其作出的正规社保办理承诺的聊天记录、录音;
二是能够证明王先生未截留款项、未从中获利、未参与诈骗的证据,包括亲友缴费记录、王先生向李某交付全部款项的佐证、与亲友关于垫付的约定记录,证明其仅为中间介绍人,未虚构渠道、未欺骗亲友;
三是能够证明李某虚构事实、实施诈骗的证据,包括李某哄骗王先生加钱的录音、虚构深圳、广州社保渠道的聊天记录、亲友收到的非官方代发款项凭证等。
同时,律师对全部证据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划清王先生的刑事责任提供支撑。
(三)开展法律辅导,明确自身权利义务
考虑到王先生对刑法相关规定不了解,担心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郑律师还为其开展专项法律辅导:首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结合本案事实,分析王先生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无共同诈骗故意)、客观行为(未虚构事实、未隐瞒真相),明确其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依据;其次,模拟办案机关可能询问的问题,包括与李某的往来细节、款项流转情况、介绍亲友的过程等,指导王先生如实陈述,避免因表述不当引发误解;最后,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其焦虑情绪,告知其只要如实配合调查、提交相关证据,即可划清责任,增强其应对危机的信心。
(四)陪同报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郑政昊律师陪同王先生前往派出所报案,并提交整理好的证据材料及《刑事控告书》,明确控告李某涉嫌诈骗罪,同时向办案机关出具《律师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王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在主观心态上,王先生无诈骗故意,其自身也是被李某欺骗,始终相信李某有正规社保办理渠道,初衷是帮助亲友;在客观行为上,王先生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所有亲友均知晓社保代办事宜由李某负责,王先生仅作为中间介绍人,未截留任何款项从中获利,甚至为亲友垫付费用;在发现被骗后,王先生积极收集证据、主动报案,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无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
三、应对结果与经验总结
办案机关结合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法律意见,经过审查,认定王先生与李某无共同诈骗故意,未参与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仅作为受害人及报案人参与案件调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李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王先生的刑事责任风险解除,同时律师协助其整理相关材料,为后续追偿奠定了基础。
本案的办理经验表明,在不构成犯罪情形的刑事危机应对中,律师的核心工作在于:第一,通过全面事实梳理,准确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第二,系统固定无罪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据支撑法律意见;第三,在法律辅导中既要释明法律规定,也要做好心理疏导,帮助当事人理性应对;第四,有效输出法律意见,引导办案机关全面了解案件事实,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错误立案。这一系列措施的核心目标,是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化解刑事风险,从根源上撇清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郑政昊律师
专职律师
zzhours@163.com
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理事
广州市法学会刑事辩护研究会理事
广州市调解协会调解员
擅长民刑交叉、刑事辩护、疑难执行案件办理,现为某部队、某航空港建设集团、太平养老保险、清远市文联等单位提供法律专项或顾问服务。曾通过民刑相结合的方式,在法院终本执行的情况下,为多名债权人追回巨额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