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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衡研究 | 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交替期行为适用规则: 原告维权如何择法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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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王宏磊 09月22日

摘要

2025年10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施行,市场主体正处于新旧法交替的实务窗口期。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具有持续性、跨期性特征,引发法律适用争议——行为发生于旧法实施期间、持续至新法生效后,究竟适用旧法还是新法,直接决定行为定性、举证责任与赔偿标准。

本文结合该法四个版本的立法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溯及力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裁判规则,拆解新旧法选择逻辑,聚焦原告维权利益最大化,明确不同场景下的法律适用标准,为企业维权提供实务指引。

标签

#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适用 #新旧法衔接 #商事维权 #知识产权


一、前言:新旧法交替期的维权核心命题

商事竞争与知识产权维权实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并非瞬时完成,商业诋毁、混淆仿冒、侵犯商业秘密、网络流量劫持等行为普遍具有持续性、重复性特征,常常横跨法律修订节点。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次全面修订,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以此为分界,当前大量纠纷涉及 “行为始于2019年修正版施行期间、持续至2025年修订版生效后” 的跨期情形,法律适用成为案件首要争议焦点。

实践中,原告因择法偏差导致诉求缺乏依据、举证压力陡增、赔偿金额不达预期的情形时有发生。准确把握新旧法适用规则,结合案件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法律依据,是提升维权效果的核心前提。


二、厘清沿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次立法迭代

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是清晰把握各版本的修订时间与核心调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出台至今,历经两次全面修订与一次针对性修正,形成四个核心版本,呈现规制范围持续扩大、保护力度持续强化的立法趋势。

1.1993年版:奠基性框架(1993年12月1日施行)

我国首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专门法律,搭建了反不正当竞争的基础规则体系,规制了传统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第10条)、低价倾销、搭售、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等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中第10条已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三类情形,但受时代局限,未设置举证责任转移规则,无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定赔偿上限低,整体保护力度有限,且完全未涉及互联网领域的新型竞争行为。

2. 2017年第一次修订:互联网竞争入法(2018年1月1日施行)

本次修订为第一次全面修订,核心突破是新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条,规制利用技术手段插入链接、强制跳转、恶意不兼容等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填补了互联网领域的立法空白,适应了电商、互联网平台兴起后的市场竞争格局。同时细化了部分行为的认定标准,提升了行政处罚力度。

3.2019年修正:商业秘密维权强化(2019年4月23日施行)

本次为针对性修正,聚焦商业秘密维权痛点优化规则:增设商业秘密举证责任转移规则;首次引入恶意侵犯商业秘密情形下1‑5倍惩罚性赔偿规则,强化对恶意侵权的惩戒力度。该版本是2025年新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广的版本。

4.2025年第二次全面修订:规则体系升级(2025年10月15日施行)

本次修订是第二次全面修订,针对数字经济下的竞争新形态作出系统性规则更新,核心变化包括:

混淆行为扩容(第7条):将商业标识范围扩展至网名、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图标,明确关键词搜索设置可能构成混淆行为;

网络不正当竞争细化(第13条):在原有技术手段规制基础上,新增对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实施妨碍破坏行为的规制;明确禁止不正当获取、使用他人数据;首次明文规制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恶意退货(刷单炒信)等行为;

规制平台优势地位(第15条):新增规制大型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侵害中小企业权益的情形,包括拖欠账款、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

商业秘密规则(第10条、第39条):保留举证责任转移规则;

赔偿规则调整(第22条):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由 “恶意” 调整为 “故意”,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衔接;混淆行为、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定赔偿上限维持500万元;

明确域外适用(第40条):规定境外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权益的,可适用本法处理。

整体来看,2025年修订版在规制范围、举证便利、赔偿力度、维权门槛等方面对原告更为友好,但并非所有案件均适用新法,仍需严格结合行为发生时段与行为类型判断。


三、法定适用规则:新旧法交替案件的裁判标准

关于新旧法交替的法律适用,核心法理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4条确立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28条明确了裁判规则,结合司法实践,可归纳为三类适用标准:

1.纯旧法期间已终止行为:从旧原则

若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全发生于新法施行前,且已于新法施行前终止,无任何延续状态的,原则上适用旧法。

该规则是 “法不溯及既往” 原则的直接体现,不得以新法的标准约束、评价新法生效前已经终结的行为。

2.跨周期持续行为:从新原则

若不正当竞争行为始于旧法施行期间,持续、延续至新法施行之后,且案件系新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般适用新法。

这是当前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也是多数原告可主张适用新法的核心依据。对于持续发生的刷单炒信(虚假交易,该行为旧法已有虚假宣传条款可资规制,2025年版第13条进一步将其明确为网络不正当竞争形态)、商业诋毁、持续混淆、持续侵犯商业秘密等跨期行为,均可主张适用新法进行规制。

3.实体与程序规则的区分适用

实务中一般以行为发生时点对应的法律确定举证规则;对修法前发生的行为能否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存在争议,需个案研判。

例如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若侵权行为完全发生于2019年修正前,能否适用2019年新增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司法裁判并未形成统一结论,原告不宜直接主张 “程序条款当然溯及适用”。


四、原告维权择法策略:场景化判断与最优选择

结合2025年修订版的规则变化与法律适用原则,站在原告维权效果最大化的角度,可按以下场景判断法律适用策略:

1.优先主张适用2025年新法的情形

本次修订是第二次全面修订,针对数字经济下的竞争新形态作出系统性规则更新,核心变化包括:

行为具有持续性且延续至2025年10月15 日之后:这是适用新法的核心前提,只要能够证明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至新法施行之后,即可主张适用新法的相应规则;

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数据算法不正当竞争、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 / 虚假评价 / 恶意退货、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关键词搜索混淆等2025年新法新增规制的行为类型,旧法缺乏明确、直接对应条款的,应当主张适用新法;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新法保留了举证责任转移规则,且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调整为 “故意”,认定门槛更低,更有利于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

主张高额赔偿与惩戒性追责:新法的赔偿规则、处罚力度整体优于旧法,对于侵权情节严重、主张高额赔偿的案件,适用新法更有利于实现原告诉求。

2.适用旧法更为稳妥的例外情形

新法并非绝对更优,少数场景下适用旧法更为稳妥,主要包括:

行为完全发生并终结于2025年10月15日之前,无任何延续性:此时强行主张新法缺乏法律依据,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适用旧法是唯一合法选择;

传统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单纯的线下商业混淆、传统虚假宣传等旧法已有成熟规制、新法未作出更有利规定的行为,适用旧法同样可以实现定责目的,且规则适用更无实质差异。


五、实务办案要点:择法与举证关键提示

1.优先固定 “行为持续性” 证据

想要适用2025年新法,核心是证明行为持续至新法施行之后。原告应注意留存侵权页面截图、交易记录、后台数据、宣传链接、舆情监测记录、沟通函件等证据,形成完整的时间链,阻断对方 “行为已终止、应适用旧法” 的抗辩。

2.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策略

商业秘密案件中,若行为跨2019年修正节点、2025年修订节点,可主张对持续至修法后的部分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减轻己方举证压力;同时注意结合行为时段对应法律,分段提出主张。

3.精准区分行为时段,避免一概而论

对于持续时间长、横跨多个修法节点的行为,可结合行为特征分段主张适用对应法律,而非笼统主张适用某一版本法律,提升诉求的可采纳性。

4.规避择法误区

并非新法一定更有利于原告,若案涉行为属于新法删除或放宽规制的情形,盲目主张新法反而不利于诉求实现。需结合具体行为类型、发生时段,逐案比对新旧法规则,选择最优方案。


结语

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交替期的法律适用,核心不在于 “新法优于旧法” 的笼统判断,而在于以行为是否持续为核心标准、以维权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精准择法。

对于企业而言,准确把握法律适用规则,既能避免程序瑕疵、防止诉求被驳回,也能有效降低举证难度、提升胜诉概率、争取更优赔偿结果。针对复杂的跨期不正当竞争案件,建议结合专业律师研判,固定关键证据、精准选择法律依据,实现高效维权。


王宏磊

炜衡子健展鹏(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

执委、高级合伙人

1263792919@qq.com

王宏磊律师拥有十七年企业法务与专职律师复合执业经验,历任A股上市企业法务高管、律所合伙人。深耕国内外争议解决与跨境贸易投资,擅长处理复杂民商事诉讼、商事仲裁及跨境调解、境内外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合规、家族财富管理等业务,法律服务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