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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探望权不当行使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如何在纠纷处理中实现未成年人保护与家庭教育促进的共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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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陈刚文 10月23日

2026年国庆假期后,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教育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部主任陈刚文律师收到一审法院开具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这也意味着陈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件最终取得了阶段性的完满结果。之所以称其为阶段性结果,是因为孩子的成长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探望权的行使与规范,将伴随孩子的整个成长周期。后续原告继续聘请陈刚文律师担任其家庭法律顾问,持续关注孩子的生活学习状态,并从法律角度指导优化孩子的成长环境。


一、案件基本概况

本案系离婚后探望权行使引发的民事纠纷,原告伍女士为婚生子汪某某(12岁)的直接抚养人,被告汪某为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陈刚文律师接案后了解,被告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存在多项不当行为:一是未与原告协商一致,多次在无约定情形也无告知原告情况下擅自接走汪某某,干扰原告的抚养安排;二是探望期间多次向汪某某赠送手机、平板、高档自行车等超出学习生活所需的高消费物品及现金,开通成人游戏账号给孩子使用,影响原告对汪某某的监管与价值观引导;三是探望期间为取得青春期孩子的好感,不配合原告的教育安排,未合理安排孩子的学习生活时间,导致汪某某学习状态下滑,初一上学期成绩为A3,下学期下降至B2。

原告此前就被告不当行为多次沟通,也曾申请强制执行中止被告探望权,因其离婚时是调解离婚,调解书中未对探望权的行使作出明确确认,导致原告就“中止被告探望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未能予以执行立案。原告遂在陈律师协助下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请求:1.明确规范被告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地点与方式;2.认定被告高消费赠与、开通成人游戏账号给未成年人使用的行为不当,要求禁止被告实施该类行为;3.判令被告探望时合理安排孩子学习生活,履行家庭教育义务;4.确认原告有权在被告不当行使探望权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中止探望。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按照原告诉请的核心内容作出判决,原告方实现全部诉讼目标。


二、代理律师工作亮点

1、诉讼站位精准,始终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核心构建主张

作为原告伍女士的代理律师,陈刚文律师并未将本案局限于父母之间的权利争议,而是跳出了传统探望权纠纷仅围绕父母探望权利安排的思路,转而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为核心,构建整个诉讼主张体系,将原告对抚养权的保障需求,转化为保护未成年人汪某某合法成长环境的诉讼请求,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该主张也获得了法院的价值认同,从根源上占据了诉讼的主动地位。

2、法律适用联动,依托特别法强化主张的合法性支撑

陈刚文律师还综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与多部涉未成年人保护的特别法,构建多层级的请求权基础:一方面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关于探望权行使不得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规定,另一方面援引2024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二十条关于离婚后父母共同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不得阻碍对方实施家庭教育的规定,同时结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关于未成年人使用电子产品的规范要求,通过多部法律的联动适用,让被告行为的不当性有多重法律依据支撑,为法院作出否定性评价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基础。

3、证据组织逻辑严密,完整证成不当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在陈刚文律师的指导下,原告伍女士梳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不存在证据缺口:一是提交违规赠与物品的照片,固定被告不当赠与行为的事实;二是提交班主任、校外教师的聊天记录以及汪某某的成绩单,清晰呈现被告不当行为发生后汪某某成绩下滑、学习状态变差的损害结果,完成了因果关系的证成;三是提交律师函、沟通函、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原告已经先行协商但被告未纠正不当行为,司法介入的必要性充分;四是提交此前申请强制执行中止探望权不予立案的相关材料,证明原告诉请确认申请权的现实合理性。全部证据均获得法院采信,为胜诉提供了事实支撑。

4、诉请设计分层闭环,兼顾解决当前争议与防范未来风险

陈刚文律师设计的四项诉讼请求形成了完整的争议解决闭环,分层清晰、务实可行:第一层明确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从源头杜绝被告擅自探望干扰抚养的行为;第二层认定违规赠与、开通成年人游戏账号给未成年人使用等行为不当,判令收回已赠与的高消费物品,纠正已经发生的不利影响,禁止继续实施不当行为;第三层明确被告在探望过程中的家庭教育义务,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的共同抚养责任,从行为规范层面明确边界;第四层确认原告在被告再次违规时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中止探望,解决了此前程序上无法执行立案的痛点,为后续权益保障预留了救济路径。这种设计既解决了当前的实际问题,也从规则层面避免了双方后续再发生同类争议,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三、对同类案件的启示

本案的全面胜诉,代表陈刚文律师可以精准把握涉未成年人婚姻家庭案件的裁判规律,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精神融入诉讼全流程的结果。对于同类涉及未成年人的探望权、抚养权纠纷案件,本案的代理策略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一是要始终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不能将案件等同于普通的成年人身份财产纠纷,要始终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放在主张的核心;二是要主动联动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特别法,丰富主张的法律支撑,契合当前立法强化未成年人保护、落实家庭教育责任的导向;三是要从实际解决问题出发,设计分层清晰的诉讼请求,既要解决当前的争议,也要为后续可能发生的风险预留救济路径,真正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方位保障。


陈刚文律师

炜衡广州 高级合伙人

教育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婚姻继承纠纷、未成年人保护、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

主要社会职务:

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校外导师

广州中立校园安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法律专家

广青协法治童行志愿服务队 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