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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衡研究 | 新加坡公民跨境继承案(上):遗产继承前,先要解决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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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陈力、叶诗媛 11月06日

随着中新两国人员长期跨境工作、投资和生活的情况增加,“人长期住在中国、国籍在新加坡、财产分布于中新两地、家庭关系又未完全按照婚姻登记制度固定下来”的继承案件,已经不能用单一国家的继承法简单处理。

场景设定:一名新加坡公民长期在广州生活,在中国拥有房产、存款、公司股权等财产,在新加坡仍有银行账户、证券或房产;其与一名中国女子长期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并育有子女。其在生命末期委托中国律师安排身后事务,之后在广州死亡。

特别说明:本场景为便于分析而虚构,不指向任何具体真实个案。

这类案件真正的难点不是“谁是继承人”一个问题,而是必须依次解决:死亡前能否完成有效安排;死亡后由谁处理遗体和身份注销;哪些财产属于遗产;每一类遗产适用中国法还是新加坡法;外国法如何在中国法院查明;同居伴侣和非婚生子女在中新两国法律下是否具有相同地位;以及中国、新加坡两套遗产管理程序如何衔接。


一、定性:是否涉外继承与准据法确定

本案首先需识别是否构成涉外继承,并在此基础上分别确定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死者为新加坡公民,本案天然具有涉外因素。中国法院处理该类案件时,不能一开始就直接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而应先通过冲突规范确定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尤其是案件同时涉及继承、遗嘱效力、遗产管理、亲子关系、婚姻身份及不动产时,应当对不同法律关系分别进行法律适用分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公民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该解释第11条规定,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二、键连接点:经常居所地

本案最关键的连接点之一,是死者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这里的经常居所地并非单纯看户籍、国籍或者持有什么签证,而是一个具有事实属性的法律判断。现行司法解释的核心标准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其二,该地点实际上构成其生活中心。因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形成的居住,则被明确排除。

因此,如果该新加坡公民在广州连续生活多年,在广州有固定住所、工作或经营活动、日常消费、医疗、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其中国女友及孩子亦长期在广州生活,那么这些事实均可用于证明广州属于其实际生活中心。但律师仍应收集居留许可、租赁或产权资料、纳税记录、社保或医疗记录、银行流水、通信地址、子女就学资料等证据,而不能仅凭“在广州住了很多年”作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0条;《解释(一)》第13条。该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其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三、临终安排:先定能力,再立遗嘱

如果当事人临终前意识清楚并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律师首先应固定其真实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状态。对于病情严重的当事人,可结合医院病历、医生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见证人员等方式,降低日后围绕遗嘱能力和真实性发生争议的风险。律师不能在当事人已经丧失相应行为能力后,根据家属转述替其“补做”遗嘱。

对于同时拥有中新两国财产的人,不建议仅写一句“本人全球所有财产由某某继承”。更稳妥的方式是制作全球资产清单,明确中国境内财产、新加坡境内财产和第三国财产,并由中新两地律师共同检查不同遗嘱之间是否存在撤销、覆盖或冲突。

遗嘱方式方面,中国冲突法采取较宽松的连接点规则:只要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遗嘱行为地法,遗嘱方式即可成立。遗嘱效力则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关于遗嘱能力及遗嘱形式的相关规定;涉及涉外遗嘱时,还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第33条确定遗嘱方式和遗嘱效力的准据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第33条。


四、跨境遗嘱:执行人、清单、权限

跨境遗嘱最重要的往往不只是“财产给谁”,而是“谁来执行”。建议明确遗嘱执行人,并提前整理房产、银行账户、证券、保险、公司股权、债权债务、数字资产以及重要合同的清单。对于账户密码、私钥等敏感信息,应采取独立、安全的保管机制,而不宜直接散落在普通遗嘱文本中。

同时必须提醒:普通生前委托代理并不能当然在死亡后继续替代遗产管理制度。死亡后,财产处置权限应转入遗嘱执行、遗产管理、继承或新加坡 probate(遗嘱认证/遗产认证)程序,而不能把临终前授权委托书理解为受托人在死亡后仍可任意处分死者财产。

【法律依据】

中国境内遗产管理事项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4条确定准据法;中国法下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


五、死亡后事:证明、遗体和身份记录

当事人在广州医院死亡的,应首先依中国规定取得死亡医学证明并办理相应死亡、殡葬手续;属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可能涉及公安机关调查和法医程序。由于死者为新加坡公民,应及时联系新加坡驻华使领馆,并决定遗体在中国火化还是运回新加坡。

如死亡发生在中国,新加坡方面要求先向死亡发生地的主管机关登记并取得当地死亡证明;之后近亲属可以向 Immigration & Checkpoints Authority(ICA,新加坡移民与关卡局)报告海外死亡。非英文文件通常需要符合要求的官方英文翻译。

实务中应从死亡发生之日起建立“跨境死亡档案”,集中保存死亡证明、护照及身份证件、亲属关系材料、火化或遗体运输文件、翻译及认证材料。后续办理中国继承程序、新加坡遗产管理程序,以及向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均可能要求提供上述档案中的部分文件。

【法律依据】

新加坡 Immigration & Checkpoints Authority(ICA,新加坡移民与关卡局)《Report Death that Occurred Overseas》(海外死亡报告)官方指引。


六、境内遗产:准据法分层

中国境内遗产不能笼统地“适用中国法”,而应按继承实体、遗产管理、无人继承归属三个层面分别确定准据法。三个层面的连接点不同,结论也可能不同。

第一层:继承实体——适用哪国法律确定谁有权继承、继承多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确立了两层规则:一般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两层规则的意义在于:动产与不动产可能适用不同法律。如果广州确为死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其动产法定继承指向中国法;广州房产则因不动产所在地在中国,也适用中国法——本案两者恰好重合,但若经常居所地不在中国,动产与不动产继承就可能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

第二层:遗产管理——由谁清点、管理、交付。继承实体规则解决“谁继承、继承多少”,遗产管理规则解决“谁负责清点、管理、交付遗产”,二者是不同层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4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据此,中国境内银行账户、房产、股权等遗产的管理事项,应适用中国法。但需注意:这是准据法层面的结论;具体办理查询、清点、过户等手续时,还需同时满足各财产登记机关和金融机构的操作要求。

第三层: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规定,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因此,如果最终出现无人继承的遗产,其归属不按死者国籍简单决定,就中国境内遗产而言,即适用中国法。

【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第34条、第35条。


本文上篇主要讨论当事人的生前安排、死亡处置以及遗产确认,下篇将进一步讨论中国同居伴侣及非婚生孩子是否能继承遗产,在继承遗产中应该如何合规操作,以及新加坡法律对此有何规定,敬请关注。


律师介绍

陈力律师

炜衡广州高级合伙人

炜衡广州新加坡业务部主任

陈力律师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执业逾20年,化州市政协委员,广州市第十一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炜衡广州高级合伙人、新加坡业务部主任。团队专攻刑法、公司法、合同法、涉外业务等领域,经办各类案件涉及金额超百亿元。


叶诗媛律师

执业律师

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参与民商事争议解决及涉外法律事务,随团队办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责任、婚姻继承等案件,参与案件分析、法律检索、诉讼方案制定、法律文书起草及庭审等工作。注重从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出发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在团队协作与案件实践中持续积累实务经验,并持续关注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继承及跨境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