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并购交易中,对赌协议作为绑定交易双方利益、激励标的公司业绩的重要工具,其应用愈发广泛,但随之而来的业绩承诺落空引发的纠纷也持续高发。创始人及原股东因签署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陷入债务危机、家族资产被穿透执行的案例屡见不鲜,传统“股权质押+现金补偿”的风险防控模式,已难以适配复杂交易场景下的责任隔离需求。
如何在保障投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创始人构建有效的风险“防火墙”,成为投资并购领域的核心法律痛点。而将SPV(特殊目的公司)架构系统性应用于对赌协议设计,为创始人责任隔离提供了全新思路,也为交易双方实现利益平衡开辟了新路径。
设置责任上限
回顾资本市场经典案例,俏江南对赌案的教训至今仍具警示意义。2008年张兰为推动俏江南上市,引入鼎晖创投投资并签署对赌协议,约定如果非鼎晖方面原因,造成俏江南无法在2012年年底之前上市,张兰需要回购鼎晖所持回购股份。但因多种原因,俏江南在2012年冲击上市失败,张兰个人需承担两亿元本金及高额利息的回购责任,并最终引发CVC杠杆收购和保华公司对俏江南的全面控制。
在该案中个人与企业深度绑定导致的风险暴露,成为创始人对赌失利的典型写照。类似的还有小马奔腾、锤子科技等对赌案件,均凸显出传统对赌模式下,创始人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带来的巨大风险,也让市场意识到,重构对赌交易架构、实现责任边界清晰化的必要性。
SPV架构并非资本市场新概念,但在对赌协议中系统性用于责任隔离,则需精细化构建。其核心在于通过架构重塑与条款协同,将创始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特定资产范围内,实现风险的精准隔离。
在基础交易架构层面,相较于创始人个人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对赌失败后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传统模式,优化后的架构为创始人控股设立SPV有限责任公司,由SPV作为主体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对赌失败后的补偿责任由SPV承担,从法律主体层面实现了创始人个人与对赌责任的初步切割。
架构重塑的效果落地,还离不开关键条款的协同设计,这也是SPV架构发挥风险隔离作用的核心环节。
1、明确对赌义务主体
协议中需清晰约定补偿义务主体为SPV而非创始人个人,可附加创始人仅在SPV未履行义务时,在其对SPV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的条款,锁定创始人的责任上限。
2、限制担保条款
摒弃创始人直接出具《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函》的做法,改为创始人将其持有的SPV股权质押给投资方,将责任锚定在SPV股权价值范围内。
3、增加资产隔离声明
在协议中明确SPV除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外,无其他经营业务及重大负债,从源头上防止对赌责任外溢。
4、设计分期支付与业绩挂钩机制
将交易对价支付进度与标的公司业绩完成情况绑定,在降低投资方风险的同时,换取投资方对SPV风险隔离方案的认可。
5、设置“优先清偿顺序”条款
约定触发补偿义务时,优先以SPV持有的标的公司分红、股权转让所得等资金偿付,确保偿债资产聚焦于SPV体系内。
更远大的意义
当然,SPV架构在对赌协议中的应用并非无懈可击,司法实践中的潜在争议仍需提前防范。部分法院可能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由否定SPV的隔离效果。对此,交易双方在架构设计与协议签署过程中,需保留全程的法律意见书、交易谈判记录、业绩测算报告等核心文件,充分证明SPV架构的设计目的是基于商业理性的风险规划,而非为了恶意逃避债务,从证据层面夯实架构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从本质上看,对赌协议的核心价值在于激励标的公司达成业绩目标,实现投资方与创始人的长期利益共赢,而非单纯追究违约赔偿责任。SPV架构的引入,实现了创始人对赌责任的“公司化”,既将创始人的责任锁定在可控范围内,避免其因一次对赌失利陷入不可逆的债务危机,保护了其创业活力,也让投资方的偿债权利聚焦于SPV这一可控制、可核查的资产池,减少了债务追偿中的不确定性。
在投资并购交易愈发复杂的当下,从传统的“个人担责”到SPV架构下的“责任管理”,不仅是交易架构的优化,更是对赌协议设计思维的转型。对于企业高管及法务而言,在设计对赌协议时,应充分考量SPV架构的风险隔离价值,结合交易标的实际情况进行精细化设计,同时做好司法争议的防范预案。
交易双方也应摒弃零和博弈思维,以SPV架构为纽带,实现风险共管、利益共享,让对赌协议真正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绑定双方长期利益的有效工具,而非资本市场的风险陷阱。
彭国鹏
炜衡广州所 高级合伙人
pengguopeng@weihenglaw.com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从事商事争议解决十余年,主要业务方向为公司投融资纠纷、股东纠纷、股权结构设计、合同纠纷等,入选LegalOne2024中国区”实力之星"榜单,荣获律新社企业商事领域“匠心律师”荣誉,经办案例荣获LegalOne”典范”"优秀"评级,入选LegalOne2024年度中国区杰出交易及案例,且多次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理论成果奖、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