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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丨未登记的同居伴侣,能否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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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郭欢 11月03日

在继承案件中,谁有权继承遗产,由法律来决定。

但当一个人以伴侣的身份,在对方生命最后的四年里承担了几乎全部照料——陪诊、陪护、签字、守夜,法律是否会在“你不是法定继承人”这句话前驻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31条留了一扇门:对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门在那里,但推开它,需要证据、需要认定。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郭欢律师代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林女士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判令其分得适当遗产,核心诉请获得支持。本案还获得了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2025年度业务成果奖三等奖。


一、一场没有登记的“婚姻”

2020年3月,林女士与周某某相识相恋,在得知周某某身患重病后,决定和周某某共同生活。此后近四年,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某某始终称林女士为“老婆”。

2023年11月,周某某因癌症去世。他未婚未育,也未留下遗嘱。

林女士认为,自己虽与周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为了照顾周某某,她放弃了个人事业,全程陪同辗转广州、北京多家医院,帮助周某某接受放射治疗、消融手术、化疗等一系列治疗,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三个层面履行了几乎全部的扶养义务——这种付出,已接近甚至超过配偶的法定扶养责任。据此,她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诉请分得遗产。

周某某父母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成为本案被告,坚称林女士不是法定继承人,仅仅和被继承人同居,没有扶养行为,并反诉要求其返还周某某的财物。

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在被继承人的《病危通知书》上,林女士以配偶名义签名,被继承人的家人亦签字确认了这一关系。双方原本已商定,待周某某完成某项手术便去办理结婚登记——只是这个计划,最终没能等到那一天。


二、代理律师工作亮点

1、三个维度论证“扶养较多”

作为林女士的代理律师,郭欢律师深知“扶养较多”是评价性概念,法院不会因当事人说“我照顾了他四年”就径行认定。所以我方举证,将扶养的存在形态拆成了三个维度。

生活照料,指向日复一日的起居。同居期间的聊天记录、生活照片与日常称呼,呈现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状态——被继承人始终称她为“老婆”,饮食起居由她一手打理。

医疗护理,是本案分量最重的部分。从共同生活到周某某离世,林女士放弃个人事业,全程陪同辗转广州、北京多家医院,病历、住院与陪诊记录、缴费凭证,还原了每一次治疗中她在场的事实,而在需要家属决策的环节,她始终是实际的承担人。

精神慰藉,最难举证也是最易被忽略的部分。重大疾病带来的恐惧,不是护理记录能够体现的。我方借助聊天记录中长期的陪伴、鼓励与被继承人在病中的依赖,说明这种照料并非机械看护,而是持续数年的情感支撑。

三个维度分别对应“持续性”“实质性”“必要性”。时间上贯穿同居至离世,程度上远超一般恋人的情感陪伴,功能上替代了本应由近亲属承担的扶养义务。当生活事实能被拆成可核对的项目,“扶养较多”就不再是需要法官凭感觉判断的结论。

2、结婚合意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应予尊重

被告的抗辩很直接,没有登记就不是配偶,不是配偶就无从分得遗产。我方要证明的并非“她是配偶”,而是这段关系在实质上已接近婚姻,且被继承人本人是认可的。

支撑这一判断的事实是连续的,二人自2020年相恋即同居,以夫妻名义相处,被继承人的家人亦认可这一关系;后来在2023年8月复查发现脑部肿瘤增大后,双方决定赴北京治疗,并同步告知亲友结婚事宜,计划在治疗间隙办理登记。

更关键的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他生前明确在微信聊天时表示,若林女士照料其至离世,愿将资产全部分给她。该表示不构成遗嘱,不产生遗赠效力,却真实反映了他对这段关系与这份照料的评价。在法律上,它是“适当分得遗产”的注脚;在情理上,它是对四年付出的确认。据此,我方检索并提交了多起同类生效判决,佐证原告的主张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实践参考。

3、把反诉变成“确权机会”

被告的反诉看似是防守压力——若应对不当,即便本诉获胜,当事人也可能因返还财物而实际“归零”。但它同时也给我方提供了一个机会,把原本模糊的财产占有状态,交由法院作出权属判断。

我方没有停留在“不同意返还”的抗辩上,而是对每一项财物提出正面的确权主张:车辆系双方共同出资、长期由林女士驾驶,而被告并无驾驶证且久居外地,从使用便利与情感寄托出发应归林女士所有,其自愿按价值半数补偿;转走的款项系抢救支出而非侵占;保管的职业证书同意返还,但存有大量生活影像的手机应归其所有。反诉由此从“要我还东西”,变成了“确认东西归谁”。

最终,法院认定林女士虽非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近四年,在其患病期间于生活、医疗、精神等方面尽到了主要照料义务,属于《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判决支持了林女士的核心诉请: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车辆、部分存款及手机归其所有,其余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我方主动与对方代理律师沟通,阐明一审判决的妥当性,同时坦诚分析二审的诉讼成本与风险,对方最终自愿撤回上诉;此后又协调双方履行,避免了强制执行。


三、对同类案件启示

这起案件留给同类纠纷最核心的启示是:《民法典》第1131条的落脚点不在身份,而在扶养事实本身。而“扶养较多”作为评价性概念,不会因当事人一句“我照顾了他四年”就获得认定,代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把这句概括陈述拆解为时间跨度、照料事项、陪诊频次、费用支出与第三方记录等等可核对的证据单元,让“持续性”“实质性”“必要性”成为法官能够逐项验证的项目,而非凭感觉判断的结论。

与此同时,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虽不构成遗嘱、不产生遗赠效力,却能真实反映其对这段关系与这份照料的评价。“照料至离世愿分全部资产”的表示、《病危通知书》上以配偶名义签名且家人签字确认等细节,其证明力往往胜过当事人自述。此外,防御性上诉拖延的是当事人的时间与金钱,履行僵局消耗的是关系与成本,诉讼费的门槛则可能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止步于一审之外——劝退上诉、协调履行、申请费用延缓,都是律师可以主动作为的空间,也是“案结”走向“事了”的关键几步。

对林女士而言,这份判决的意义或许并不在分得了多少财产,而在于法院用裁判文书确认了一件事:那四年不仅仅是“同居”,更是扶养、付出。《民法典》第1131条的温度正在于此——它承认血缘与登记之外,还存在另一种值得被法律看见的关系。


(注: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文所涉案情均已作技术处理)


郭欢律师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

羊城律政佳人志愿服务队队员


专注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服务,兼具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与心理学知识储备,拥有多年媒体从业经历,擅长梳理复杂案件事实,精准抓取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潜心钻研同居关系、涉家暴、婚外情、抚养权及离婚财产、继承等家事纠纷领域。办理的案件曾荣获2025年度广州市律协“业务成果奖”三等奖,撰写多篇论文先后斩获2024年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学术年会优秀奖、2025年该研究会学术年会三等奖、2024年广州市律协“理论成果奖”三等奖、2025年广州市律协“理论成果奖”三等奖、并曾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2026年婚姻家庭法律业务交流会论文集。